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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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銘銅
楊俊昌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嗣被告等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