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61號上訴人 張富雄 即原告被上訴人 王黃緞 即被告 王武宗
王武林 王淑芬 王琍琍 王淑卿
林奕瑾 王錦童 王靜微 王靜君 王柏凱 黃夏 瓊玉 黃龍求 黃龍銀
許宏甫 許進春 許詰昇 許美 許玉媖
陳許玉綉 許金欉 陳金枰 許能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應分別以其主張被上訴人占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按本件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300元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爰核定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並據此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7,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采瑜附表附圖編號姓名門牌號碼面積㎡訴訟標的價額4,300元/㎡b王黃緞、王武宗、王武林、王淑芬、王淑卿、王琍琍舊庄路7號74.93322,199元n王黃緞舊庄路27號129.8558,140元c許金欉舊庄路11號72.33311,019元d許宏甫、許進春、許詰昇、許美、 許玉瑛 、陳許玉綉舊庄路9號49.09211,087元g許宏甫、許進春、許詰昇、許美、許玉瑛、陳許玉綉、許能泉無建物門牌93.3401,190元e林奕瑾、王錦童、王靜微、王靜君、王柏凱舊庄路13號46.94201,842元f89.82386,226元l陳金枰舊庄路17號81.94352,342元m157.93679,099元o 黃夏瓊玉 、黃龍求、黃龍銀無建物門牌74.29319,447元訴訟標的價額共計:3,742,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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