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虎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莊駿生 附民被告 林祺傑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虎交簡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虎尾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伶潔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