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8號聲請人 陳彭鏡 法定代理人 陳栢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桃 、新竹市建築管理科工務處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具體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原因事實及爭議情形,所記載調解之聲明亦不明確,應具狀表明請求事項為何?如係請求返還土地,返還土地之地號、被占用的位置圖、面積,及根據何項法律規定向相對人請求。
二、提出遭相對人占用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地籍圖謄本,以及該土地經地政事務所鑑界之複丈成果圖。
三、另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因聲請人未正確記載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主張相對人占用土地之總面積×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聲請調解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