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告 謝宗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陳瑞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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