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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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溫啟仁 律師
何家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淑鈴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