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聲請人 劉李春妹 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代理人 李致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26,684元(計算式:原告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價額5,281,188元+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845,496元=28,126,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54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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