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彣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彣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彣姍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8年聲字第448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3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3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33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