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678號聲請人 林宗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林宗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表明本件是否對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王雲平 請求連帶給付,並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本件本票發票人及付款人為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雲平。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