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楊餘慶
上列原告因給付稅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1
3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支付命令並未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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