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損壞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