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傳富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勒戒所執行觀本件被告邱傳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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