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卓玉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韋杉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玉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韋杉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卓玉蘭繳納該保證金(100年刑保字第63號)後,已將被告陳韋杉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拘票及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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