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 陳聖智 被告 張逸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1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迄今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莊尚洋法官郭玉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