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12號抗告人 周誌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魏愛惠 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監宣字第一一二號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