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告 陳榆妡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亞妮詩 整形外科診所、 吳武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