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14號原告 朱淦忠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被告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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