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原告 林穎君 被告 項品菲 即安朵妃時尚美學館土城分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劉雅文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原告 林穎君 被告 項品菲 即安朵妃時尚美學館土城分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