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案5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5月1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張志全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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