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宏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劉宏文所犯如附表編號2、7、9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4至6、8、10、1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劉宏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2、7、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4至6、8、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3年9月17日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劉宏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9月3日│102年9月3日│102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7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04號│102年度訴字第2204號│102年度訴字第24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103年1月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日│103年1月2日│103年2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6月)│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4日│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77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1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1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80號│102年度訴字第548號│102年度訴字第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6日│102年12月25日(聲請書│102年12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2月25日)│誤載為103年2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5日│103年3月20日│103年3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6月)│6月)│└────────┴───────────┴───────────┴───────────┘┌────────┬───────────┬───────────┬───────────┐│編號│7│8│9│├────────┼───────────┼───────────┼───────────┤│罪名│傷害│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103年度偵字第1707、15│103年度偵字第1707、15││││41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41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3年度偵字第170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24號│103年度易字第691號│103年度易字第6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日│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1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字第1418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3022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6月)│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5日或6日│102年10月5日或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8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54號│103年度訴字第5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8日│103年5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8日│103年5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177號│103年度執字第11177號││││(編號10、11已定刑為有│(編號10、11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執畢日│││││11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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