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36號
原 告 沈榮宗
訴訟代理人 沈新發
被 告 沈繼光 (即祭祀公業 沈武德侯 管理人)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薛羽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終止租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334號事件訴訟(原告起訴聲明之第一項)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
訴字第334號判決及同院105年6月8日 高行惠 紀忠 104訴00334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