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汶蓉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重訴字第31
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1,597,280元〔主文第7項命謄空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931地號2筆土地,計算式:(面積1424.99+308.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000元=441,59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7,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