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昆霖選任辯護人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24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468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3098號、112年度偵字第766、1592、8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昆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負擔,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湯昆霖預見將自己名下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交予第三人,可能被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而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亦可能因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下旬,在高雄市鳳山區新康街附近某全家便利商店,將其臺灣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C.M.S(經理)」之人,並為之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而容任「C.M.S(經理)」及所屬詐欺集團(下稱該詐欺集團)利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他人財物及收受匯款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1「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 李若蘭 等人(下稱告訴人等11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1之「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轉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款至上開帳戶,並旋遭轉帳匯出,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湯昆霖則於111年6月9日上午10時17分許,依「C.M.S(經理)」之指示自上開帳戶中臨櫃取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作為報酬。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先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湯昆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供述證據及書物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卷內之積極證據,參核相符,洵堪採為論罪之基礎。
㈡、至起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042號)意旨認:被告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於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後,曾持之前往臺灣銀行鳳山分行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5,000元,並交付「郭先生」一情。經查,被告於111年6月9日自上開帳戶中提領5,000元一情,為被告自承在卷(112年度金訴字第9號【以下均以9簡稱】院二卷第85頁),且有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附卷可考(9警二卷第38頁),堪以認定。惟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5,000元是我去補發存摺之跑腿費等語(9院二卷第303頁)。且觀以被告與暱稱「C.M.S(經理)」之LINE對話內容,暱稱「C.M.S(經理)」向被告表示:「明天不管有沒有開始用我就先給你」等語,有該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查(見9警一卷第11頁),足認暱稱「C.M.S(經理)」應係向被告承諾將給予報酬,可徵被告供稱其所提領之5,000元屬於其提供帳戶之報酬等語,非無可採。而本案既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係將該5,000元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即難認定被告除提供該帳戶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外,另有擔任領款車手為該詐欺集團提領詐欺贓款,是起訴及併辦意旨前開所指,即屬無可證明,無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從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網路銀行密碼作為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等11人詐欺取財並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一情,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網路銀行密碼之行為,並未與詐欺集團共謀或共同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為共同正犯固有未洽(詳如前述),然此僅涉及行為態樣之別,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以一次交付帳戶之行為,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向告訴人等11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係一行為幫助數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本件犯行僅屬幫助犯,其參與程度不及實際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之正犯,犯罪情節較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集團為財產犯罪之風氣,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且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詐欺正犯憑添困擾、助長犯罪,所造成之危害非輕。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與如附表一編號3、4、7、11所示之人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現尚在履行期間,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憑。雖被告未及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然考量被告之犯罪所得僅有5,000元(詳後述),而其與附表一編號3、4、7、11所示之人達成之調解條件實已遠高於其犯罪所得,可徵被告確有誠意填補損害之意願及舉動,仍可為量刑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各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之素行(參其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爰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查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得5,000元之報酬一情,業如前述,此核屬被告犯罪所得,本應依法宣告沒收。然被告與前揭等人等達成調解,依調解之內容,被告所應履行之給付金額遠高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可認被告犯罪利得已遭剝奪,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如再對被告宣告沒收及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併此敘明。
五、緩刑: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應履行時數732小時,實際履行時數730小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尚有2小時已不足乙日,而於104年3月30日報結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形式上雖未完全履行易服社會勞動之時數,然其履行未足部分,業經檢察官裁量後准予報結。加以上開案件自104年結案迄今,檢察官亦未再分案執行,可認上開案件應係已視為執行完畢,被告履行未足部分,對該案執行完畢之效果不生影響。是本案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被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再者,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負擔,及依同條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隨時警惕、約束自身行為,避免再次犯罪。
六、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尚有告訴人 吳仁福 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1「詐騙方式」欄所示方式詐騙,而於附表一編號11之「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轉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款至上開帳戶,旋由被告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轉出。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予以追加起訴。
㈡、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除提供上開帳戶予該詐欺集團使用外,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為該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而提領詐欺贓款一情,業如前述。而告訴人吳仁福於111年6月7日匯款至上開帳戶後,其匯款金額於同日旋經由網路銀行轉帳匯出一空,固有前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可查,然本案並無證據可證該轉帳係被告所為,則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就詐騙告訴人吳仁福部分,是否存在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一情,即難證明。而本案被告幫助該詐欺集團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事實,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2月7日繫屬本院(111年度審金訴第757號;後改分112年度金訴第9號,即本案)後,檢察官再就告訴人吳仁福部分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66、1592號,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1),有本院收案戳章在卷為憑。而追加起訴意旨所認告訴人吳仁福受騙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並遭轉匯一空部分,與本案之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1),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是公訴人就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追加起訴而重行起訴,於112年1月11日繫屬本院(112年度金訴第31號),亦有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佐,顯係就已提起公訴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汶哲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彥竹、黃莉琄、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怡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李若蘭(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9日某時許,發送簡訊予告訴人李若蘭,並以暱稱「陳小姐」邀請其加入「J-合作共贏VIP」群組後,佯稱可在「 貝萊德 」APP開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若蘭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9日12時57分許5萬元1.告訴人李若蘭111年6月15日警詢筆錄(9警一卷第31-34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0張(9警一卷第46-80頁)3.貝萊德APP翻拍照片4張(9警一卷第81-83頁)4.轉帳往來明細(9警一卷第45頁)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6.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7.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111年6月9日12時58分許5萬元2 尹弘文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前某時,在臉書網站刊登貝萊德投資飆股平台廣告,並以暱稱「 張瑞豐 」、「 林紫萱 」邀請告訴人尹弘文加入名稱為「股市航海VIP社區」的LINE群組,再佯稱可在「貝萊德」APP開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尹弘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9日12時05分許30萬元1.告訴人尹弘文111年7月4日警詢筆錄(9警二卷第6-8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4張(9警二卷第23-30頁)3.玉山銀行111年6月9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9警二卷第20頁)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戶交易明細(9警二卷第16-17頁)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6.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7.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3張 春寶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3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趙玉玲 」佯稱:可下載摩根資產投資軟體,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被害人 張春寶 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6日9時33分許3,000元1.被害人張春寶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9併警二卷第261-263頁)2.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封面(9併警二卷第273頁)3.手寫匯款紀錄明細(9併警二卷第271頁)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6.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111年6月6日10時37分許5萬元111年6月8日11時15分許5萬元4 張凱鈞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葉鴻儒 」、「趙玉玲」佯稱:可下載摩根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張凱鈞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6日9時36分許5萬元1.告訴人張凱鈞111年8月19日、111年9月17日警詢筆錄(9併警二卷第309-312、313-315頁)2.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9併警二卷第317-319頁)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併警二卷第329-331、349-359頁)4.摩根資產投資軟體翻拍照片5張(9併警二卷第339-347頁)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其內頁(9併警二卷第325頁)6.網路銀行交易紀錄(9併警二卷第333-335頁)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8.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9.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111年6月6日9時38分許5萬元111年6月7日9時45分許5萬元111年6月7日9時46分許5萬元5 黃彙峨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 梓萱 」佯稱:可下載J.P.Morgan投資軟體匯款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黃彙峨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6日11時42分許5萬元1.告訴人黃彙峨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9併警二卷第49-51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9併警二卷第57頁)3.J.P.Morgan投資軟體翻拍照片1張(9併警二卷第55頁)4.轉帳明細(9併警二卷第56頁)5.轉帳清冊(9併警二卷第53頁)6.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8.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6張 瑜芳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20時3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梓萱」、「葉鴻儒」佯稱:可下載摩根大通投資軟體開戶投資股票云云,致被害人 張瑜芳 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6日12時9分許5萬元1.被害人張瑜芳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9併警二卷第513-515頁)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3.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4.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111年6月6日14時18分許5萬元111年6月7日15時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8分,應予更正)5萬元111年6月8日11時2分許5萬元111年6月9日13時49分許5萬元7 胡銓祐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梓萱 」佯稱:可下載摩根資產股票投資軟體匯款投資云云,致告訴人胡銓祐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6日14時44分許5萬元1.告訴人胡銓祐111年7月5日警詢筆錄(9併警二卷第69-70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併警二卷第81、85-93、99、101-103頁)3.摩根資產投資軟體翻拍照片(9併警二卷第71、95-97、105-121頁)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網路銀行轉帳明細(9併警二卷第83頁)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6.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7.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8 楊進丁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佯稱:可加入富達投信證券開戶投資云云,致告訴人楊進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8日9時59分許5萬元1.告訴人楊進丁111年8月27日、111年9月3日警詢筆錄(9併警二卷第379-381、383-385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併警二卷第395-429頁)3.富達投信證券投資軟體翻拍照片2張(9併警二卷第431-433頁)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新臺幣交易明細(9併警二卷第387頁)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6.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7.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111年6月8日13時20分許5萬元9 詹珺宇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千惠 」佯稱:可透過摩根資產應用程式儲值金額,操作購買折價金股並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詹珺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8日14時28分許4萬2,500元1.被害人詹珺宇111年8月4日警詢筆錄(9併警二卷第171-173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張(9併警二卷第191-196頁)3.摩根資產投資軟體翻拍照片21張(9併警二卷第181-191頁)4.摩根資產管理資管帳戶啟動同意書、集保帳戶證明、盤中折價轉讓協議、摩根帳戶風險解除保證金收據、摩根帳戶違規操作擔保證明(9併警二卷第197-207頁)5.網路銀行轉帳明細(9併警二卷第175-180頁)6.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8.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10 周順成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籌碼分析VIP99社群」、「紫萱」、「貝萊德NO095」佯稱:可在貝萊德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周順成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8日10時5分許18萬7,000元1.告訴人周順成111年7月4日警詢筆錄(9併警三卷第4-6反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併警三卷第30-33反頁)3.貝萊德投資軟體翻拍照片5張(9併警三卷第34頁)4.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其內頁(9併警三卷第35-39頁)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年6月8日匯出匯款憑證(9併警三卷第28頁)6.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帳號異動查詢、電子銀行用戶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9偵一卷第41-46頁)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警二卷第35-40頁)8.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11吳仁福(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某時許,發送簡訊予告訴人吳仁福,並以暱稱「 鄭雅馨 」,佯稱可在「摩根證券」APP開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仁福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1年6月7日10時52分許30萬元1.告訴人吳仁福111年7月3日警詢筆錄(112年度金訴第31號【以下均以31簡稱】偵一卷第35-36頁)2.吳仁福與暱稱摩根-鄭雅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31偵一卷第37-39頁)3.元大銀行111年6月7日國內匯款申請書(31偵一卷第32頁)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31偵一卷第71頁)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31偵一卷第73-75頁)6.湯昆霖與暱稱C.M.S(經理)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警一卷第9-15頁、9警二卷第41-56頁)附表二:
被害人(告訴人)緩刑所附條件備註張春寶被告願給付張春寶新臺幣(下同)7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2年4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共分為14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匯入張春寶指定之帳戶)。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39號調解筆錄張凱鈞被告願給付張凱鈞1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2年4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共分為2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匯入張凱鈞指定之帳戶)。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63號調解筆錄胡銓祐被告願給付胡銓祐3萬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2年5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共分為12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參仟元(最後一期為貳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匯入胡銓祐指定之帳戶)。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48號調解筆錄吳仁福被告願給付吳仁福5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2年3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共分為1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匯入吳仁福指定之帳戶)。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76號調解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