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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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 林宏昌 務人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銀)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郭倍廷相對人即債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2號裁定於民國112年2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所繳回之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後仍持續對其扣薪之所得,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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