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臺南市農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63,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