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龍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338號、12078號),嗣就肇事逃逸部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俊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立悔過書。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賴俊龍於本院自白犯罪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被告肇事逃逸部分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八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三、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