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文慶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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