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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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布拜里(BURBERRY)衣服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2293號緩起訴處分,於96年10月24日確定,97年10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布拜里衣服4件(詳96年保管字第622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布拜里(BURBERRY)衣服4件,係被告甲○○違反商標法第82條所陳列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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