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秉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81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秉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於112年5月22日函請併辦,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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