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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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楊興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