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沙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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