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晃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晃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晃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9年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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