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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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昇璋 指定辯護人 董子祺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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