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944號上訴人 許秀榮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賴頡 律師上訴人 許文城 被上訴人 張月子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政哲法官游晨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