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3號上訴人 虞虹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 律師
謝易諳 律師被上訴人 宗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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