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1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1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1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6日下午2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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