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桂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據上,若受刑人先後犯數罪,且均受科刑裁判(含科刑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等實體裁判)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關於其假釋中宣告付保護管束聲請事項之管轄權,仍應依其所犯全部確定罪刑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資認定。是若檢察官聲請非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的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李銘桂因犯毀棄損壞、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上開附表所示之刑(共計13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5月17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107年7月4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4年9月14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104年10月2日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3年10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附表: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33號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1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28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機關│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234號│偵字第6234號│偵字第6234號│├───┬────┼───────────────┼───────────────┼───────────────┤│最│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2號│││││││備註├───────────────┴───────────────┴───────────────┤││編號1至編號8原判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機關│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234號│偵字第6234號│偵字第6234號│├───┬────┼───────────────┼───────────────┼───────────────┤│最│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2號│││││││備註├───────────────┴───────────────┴───────────────┤││編號1至編號8原判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11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機關│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234號│偵字第6234號│偵字第6234號│├───┬────┼───────────────┼───────────────┼───────────────┤│最│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3號│││││(104年戒執字更字第2號)││備註├───────────────┴───────────────┼───────────────┤││編號1至編號8原判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9至編號10原判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8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739號│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739號││機關│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234號│││├───┬────┼───────────────┼───────────────┼───────────────┤│最│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53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7日│103年8月2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43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53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53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83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61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61號│││(104年戒執字更字第2號)││││備註├───────────────┼───────────────┴───────────────┤││編號9至編號10原判定執行刑有期│編號11至編號12原判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徒刑1年││└────────┴───────────────┴───────────────────────────────┘┌────────┬───────────────┬───────────────┬───────────────┐│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1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193號、││││機關│103年度偵字第4892號、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234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2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5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251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0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