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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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凱勳選任辯護人吳永鴻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56
0號),被告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蔣凱勳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蔣凱勳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無故提供他人使用,其金融帳戶極可能為詐欺犯利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4月6日15時5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火車站南三出口處,將所申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家瑋 」之成年人所指定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前開提款卡之密碼。嗣該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家瑋」之成年人取得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方式,分別向 林志杰簡暉軒魏建右 、柯 雅琦 、楊 宜璇 、徐 筱萍 、吳 冠誼趙宴瑜 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轉帳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前開華南銀行帳戶或第一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者提領一空。
二、案經林志杰、簡暉軒、 柯雅琦徐筱萍吳冠誼 、趙宴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蔣凱勳於本院審理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9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48頁、第161頁),核與告訴人林志杰、簡暉軒、柯雅琦、徐筱萍、吳冠誼、趙宴瑜、被害人魏建右、 楊宜璇 於警詢指述遭詐騙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
560號卷【下稱偵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31頁至第132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51頁至第153頁、第161頁至第162頁),並有華南銀行總行106年4月24日營清字第1060045199號函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北土城分行106年5月8日一北土城字第00013號函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開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林志杰使用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魏建右)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與暱稱「ohmygod」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擷圖、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106年4月3日至106年
4月6日受信通聯紀錄報表各1份、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2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2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4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共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共6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51頁、第61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85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97頁、第99頁至第
101頁、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19頁、第125頁至第12
7頁、第133頁、第137頁至第138頁、第145頁、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55頁、第157頁、第163頁、第165頁至第167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亦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其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家瑋」之成年人所指定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之密碼,使該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家瑋」之成年人所指定之人將之作為對林志杰、簡暉軒、魏建右、柯雅琦、楊宜璇、徐筱萍、吳冠誼及趙宴瑜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為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被告以一提供華南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犯詐得林志杰、簡暉軒、魏建右、柯雅琦、楊宜璇、徐筱萍、吳冠誼及趙宴瑜之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
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之智識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林志杰、簡暉軒、柯雅琦、徐筱萍、吳冠誼、趙宴瑜、被害人魏建右、楊宜璇所受之損害程度、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及與告訴人林志杰、簡暉軒及被害人魏建右成立調解(告訴人柯雅琦、徐筱萍、吳冠誼、趙宴瑜、被害人楊宜璇經本院通知而未到庭),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惟犯後與告訴人林志杰、簡暉軒及被害人魏建右達成調解、履行其等賠償,業如前述(告訴人柯雅琦、徐筱萍、吳冠誼、趙宴瑜、被害人楊宜璇經本院通知而未到庭),堪認具有悔意且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惟為促使其深切反省、強化法治觀念,本院認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偵查起訴,經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號│被害人│││(新臺幣)│├─┼────┼────────────────────────┼───────┼─────┤│1│告訴人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者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106年4月7日│9,000元│││志杰│售SONY智慧型手機之訊息,林志杰於106年4月7日14│15時36分│││││時40分許,依前開訊息與該詐欺者聯繫購買手機事宜,││││││該詐欺者遂要求林志杰先行付款後寄送商品,致林志杰││││││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新北市○○區○○路42││││││號統一超商邁群門市內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轉帳如右列金額至前開華南銀行帳戶內,且旋││││││遭該詐欺者提領一空。│││├─┼────┼────────────────────────┼───────┼─────┤│2│告訴人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者於106年4月7日16時│106年4月7日│29,989元│││暉軒│許,撥打電話予簡暉軒,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糾紛,要│18時11分│││││退款予簡暉軒,但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簡暉軒因此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至南港├───────┼─────┤│││後山埤郵局自動櫃員機、臺北市○○區○○○路○段│106年4月7日│28,985元││││448號統一超商昆陽門市內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18時44分│││││,轉帳如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內,且旋遭該詐欺者││││││提領一空。│││├─┼────┼────────────────────────┼───────┼─────┤│3│被害人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者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106年4月7日│15,000元│││建右│售IPHONE7智慧型手機之訊息,魏建右於106年4月7│17時27分許│││││日17時許,依前開訊息與該詐欺者聯繫購買手機事宜,││││││該詐欺者遂要求魏建右先行付款後寄送商品,致魏建右││││││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臺中市○○區○○路││││││292號全家超商五福門市內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轉帳如右列金額至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且旋││││││遭該詐欺者提領一空。│││├─┼────┼────────────────────────┼───────┼─────┤│4│告訴人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者於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106年4月8日│6,600元│││雅琦│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柯雅琦於106年4月8日14時30│17時53分│││││分許,依前開訊息與該詐欺者聯繫購買門票事宜,該詐││││││欺者遂要求柯雅琦先行付款後寄送商品,致柯雅琦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臺北市○○區○○○路○段││││││115巷1號統一超商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轉帳如右列金額至前開華南銀行帳戶內,且旋遭││││││該詐欺者提領一空。│││├─┼────┼────────────────────────┼───────┼─────┤│5│被害人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者於106年4月8日17時│106年4月8日│3,255元│││宜璇│30分許,撥打電話予楊宜璇,佯稱因超商店員刷錯條碼│17時52分│││││造成重複多筆交易,要求取消交易,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楊宜璇因此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106年4月8日│1,185元││││間,依指示至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如右列金額至華南銀│17時56分│││││行帳戶內,且旋遭該詐欺者提領一空。│││├─┼────┼────────────────────────┼───────┼─────┤│6│告訴人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者於106年4月8日17時│106年4月8日│6,789元│││筱萍│30分許,撥打電話予徐筱萍,佯稱因分期付款設定錯誤│18時26分│││││,造成自動扣款12期,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徐筱萍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至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如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內,且旋遭││││││該詐欺者提領一空。│││├─┼────┼────────────────────────┼───────┼─────┤│7│告訴人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者於106年4月8日17時│106年4月8日│28,985元│││冠誼│30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冠誼,佯稱吳冠誼於網路購物時│18時32分│││││訂單重複,是否需取消訂單,並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吳冠誼因此陷於錯誤,先自其郵局帳││││││戶提領現金,再於右列時間,在長庚大學內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以現金存入如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內,且旋遭該詐欺者提領一空。│││├─┼────┼────────────────────────┼───────┼─────┤│8│告訴人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者於106年4月8日17時│106年4月8日│5,985元│││宴瑜│39分許,撥打電話予趙宴瑜,佯稱因分期付款設定錯誤│18時26分│││││,造成自動扣款12期,要取消訂單及分期付款,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趙宴瑜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至臺中市○○街全家超商內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如右列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內,且旋││││││遭該詐欺者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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