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游文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6年5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㈡民國108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廖日昇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㈠㈡民國108年6月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太平區頭汴坑8722500.00全部2臺中太平區頭汴坑872-43189.00全部3臺中太平區頭汴坑872-53107.00全部4臺中太平區頭汴坑872-82500.00全部5臺中太平區頭汴坑872-93183.00全部6臺中太平區頭汴坑872-103248.00全部7臺中太平區頭汴坑872-112561.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