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凌玉 上列聲請人與 劉振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振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狀載之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4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至院供參。
三、請提出狀載之清償利息13,287元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