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秀鑾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9,704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381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
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21,905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