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1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142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零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