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1年度偵字第3864號、92年度偵字第2755號),經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2年度虎簡字第246號),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告甲○○因罹患有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疾病、心臟衰竭、糖尿病、腎衰竭、高血壓等疾病,現住院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中,經本院向該醫院函詢被告是否可出院到庭接受審判,該院函覆稱:被告仍住院中,雖意識正常,但心血管檢查有再阻塞現象,須進一步處置,目前不宜離開醫院等語,有該院民國96年7月31日院管檔字第0960703047號函在卷可憑,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依上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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