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以下同)95年07月12日犯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罪,經本院於96年05月28日以96年度虎簡字第202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09月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