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 黎周春 訴訟代理人 黎萬昌
顏文正 律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原名交通部公路
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林俊廷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