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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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蒼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蒼前犯傷害致重傷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103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判決等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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