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債權人 李永誠 債務人宥威精密有限公司(0000000廢止)法定代理人 張心怡 上列債權人李永誠因與債務人宥威精密有限公司(0000000廢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永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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