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承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沈承胤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144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