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洪中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22,507元(計算式:380地號土地面積5,208平方公尺×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4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867/28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17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 洪水盛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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