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5號債權人和宜極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伯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羿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號7樓之6)。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3,89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劉羿辰(住○○市○○區○○○街0號6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